ï»?!DOCTYPE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 "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
ç›?/span> å½?/span>
第一ç«?nbsp;æ€?nbsp; åˆ?/span>
第二ç«?nbsp;ç»?nbsp; ç»?/span>
第三ç«?nbsp;è�?nbsp; è´?/span>
第四ç«?nbsp;标志与名ç§?/span>
第五ç«?nbsp;财产与监ç®?/span>
第六ç«?nbsp;法律责任
第七ç«?nbsp;é™?nbsp; åˆ?/span>
第一ç«?/span> æ€?nbsp;åˆ?/span>
第一æ�?nbsp;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ã€?/span>
第二æ�?nbsp;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ã€?/span>
第三æ�?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ã€?/span>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ã€?/span>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ã€?/span>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ã€?/span>
第四æ�?nbsp;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ã€?/span>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ã€?/span>
第五æ�?nbsp;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ã€?/span>
第六æ�?nbsp;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ã€?/span>
第二ç«?nbsp; ç»?/span> ç»?/span>
第七æ�?nbsp;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ã€?/span>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ã€?/span>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ã€?/span>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ã€?/span>
第八æ�?nbsp;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ã€?/span>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ã€?/span>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ã€?/span>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ã€?/span>
第九æ�?nbsp;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ã€?/span>
第十æ�?nbsp;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ã€?/span>
第三ç«?/span> è�?nbsp;è´?/span>
第十一æ�?nbsp;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ï¼?/span>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ï¼?/span>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ï¼?/span>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ï¼?/span>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ï¼?/span>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ã€?/span>
第十二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ã€?/span>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ã€?/span>
第四ç«?/span> 标志与名ç§?/span>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ã€?/span>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ã€?/span>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ã€?/span>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ã€?/span>
第十五条 国家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应当符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ã€?/span>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ã€?/span>
第五ç«?/span> 财产与监ç®?/span>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ï¼?/span>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ï¼?/span>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ï¼?/span>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ï¼?/span>
(五)其他合法收入ã€?/span>
第十八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ã€?/span>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ã€?/span>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ã€?/span>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ã€?/span>
第二十一æ�?nbsp;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ã€?/span>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ã€?/span>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ã€?/span>
第二十二æ�?nbsp;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ã€?/span>
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ã€?/span>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ã€?/span>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ã€?/span>
第二十三æ�?nbsp;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ã€?/span>
第二十四æ�?nbsp;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ã€?/span>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ã€?/span>
第二十五æ�?nbsp;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ã€?/span>
第六ç«?/span>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æ�?nbsp;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ï¼?/span>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ï¼?/span>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ï¼?/span>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ã€?/span>
第二十七æ�?nbsp;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ï¼?/span>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ï¼?/span>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ï¼?/span>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ï¼?/span>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ã€?/span>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ã€?/span>
第二十八æ�?nbsp;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ã€?/span>
第七ç«?/span> é™?nbsp;åˆ?/span>
第二十九æ�?nbsp;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七项基本原则ã€?/span>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批准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订立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ã€?/span>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订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ã€?/span>
第三十条 本法è‡?017å¹?æœ?日起施行ã€?/span>